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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前身為江西省人民法院贛西南分院,成立于1950年4月。1951年7月改稱為贛州分院,1954年6月改為贛南分院,1955年2月改稱為江西省贛南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64年6月改稱為贛州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1998年12月國務院批準贛州撤地設市,1999年7月1日改稱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F(xiàn)內設辦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金融審判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與賠償委員會合署辦公)、審監(jiān)庭、執(zhí)行局、研究室、法警支隊、司法技術處、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機關黨委、紀檢組(監(jiān)察室)、審判管理辦公室、法官培訓中心、市中級法院駐蓉江新區(qū)工作室等22個內設機構,下轄瑞金、興國、章貢區(qū)、贛縣、上猶、崇義、南康、大余、信豐、龍南、全南、定南、安遠、尋烏、于都、會昌、石城、寧都、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19個基層法院,共71個人民法庭。市中級法院現(xiàn)有中央政法編制194個,在職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83名,本科學歷以上的占97.27%,碩士研究生占38.25%。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jiān)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對贛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依法決定國家賠償;依法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申訴、申請再審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和審理管轄爭議的案件;依法執(zhí)行和協(xié)調執(zhí)行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委托執(zhí)行的案件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申請執(zhí)行的案件;監(jiān)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適用法律、執(zhí)行政策的疑難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開展司法統(tǒng)計工作,參與地方綜合治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法制宣傳和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xié)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指導全市法院的財務、裝備、技術、鑒定等工作,并負責有關經費和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領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監(jiān)察工作;承辦其他應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贛州法院將堅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宗旨,大力弘揚蘇區(qū)精神,全面落實司法為民要求,努力增強司法能力,切實提高司法水平,爭創(chuàng)一流,為贛州的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和法治化進程建功立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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