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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是北京市的國家權力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jīng)過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根據(jù)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zhí)行。審查和批準本市的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市的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和委員,選舉市人民政府的市長、副市長,選舉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檢察長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選舉本市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決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領導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辭職。有權罷免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市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罷免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chǎn)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chǎn),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chǎn),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jīng)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shù)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chǎn)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jīng)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通過。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zhí)行。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jù)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討論決定本市政治、經(jīng)濟、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決定對本市國民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計劃和預算的部分變更;決定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討論決定的重大問題;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監(jiān)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區(qū)、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適當?shù)臎Q議;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眾對北京市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決定代理人選;決定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任免;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市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的職務;在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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