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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fā)中山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09〕34號),設立中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與市委統(tǒng)一戰(zhàn)線工作部合署辦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入市政府機構個數)。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zhí)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擬定地方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fā)展和社會事業(yè)有關領域的實施,防范利用宗教進行非法、違法活動,依法取締非法宗教組織,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活動。(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系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系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wěn)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wěn)定。(四)負責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六)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承擔宗教領域執(zhí)法工作,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七)組織培訓民族宗教干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yǎng)、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yǎng)教育和使用工作。(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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